央廣網北京4月20日消息(記者孫瑩)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報道,最高人民法院4月20日發(fā)布了新的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5月1日起施行。
細化了“故意”和“情節(jié)嚴重”的認定情形
何為“故意”?依據新的司法解釋新增內容,“與原告達成和解并同意停止侵權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的”以及“通過設立關聯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東、隱名設立公司等掩蓋實際控制關系,或者簽訂免責協議,逃避侵害涉案知識產權法律責任的”,可以認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識產權的故意。
何為“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司法解釋明確,就是以侵權行為為主營業(yè)務或者以侵權獲利為主要利潤來源。在4月20日發(fā)布的一起商標侵權典型案例中,法院對惡意攀附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注冊商標的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惡意侵權人賠償金額2000萬元,全額支持原告主張,有力打擊嚴重侵權行為,對高新技術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產品提供強有力司法保護。
細化了基數的計算方法
司法解釋明確,“以被告的違法所得或者侵權獲利作為懲罰性賠償計算基數的,可以參照營業(yè)利潤確定。被告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的,可以參照銷售利潤計算。利潤率無法確定的,可以參照統計部門、行業(yè)協會等公布的同時期、同行業(yè)的平均利潤率或者權利人的利潤率計算”,為計算基數提供明確指引,有助于解決實踐中“基數確定難”問題。
完善了倍數的確定方法
根據過罰相當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這次對原司法解釋進行了完善,明確因同一侵權行為已經被處以罰款或者罰金且執(zhí)行完畢的,人民法院在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倍數時應予考慮,不以當事人提出請求為前提。
最高法民三庭庭長李劍介紹,自2021年原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施行以來,全國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審結知識產權案件共1471件。其中,2025年對故意且情節(jié)嚴重的505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判賠金額18億元,有力震懾了侵權者,有效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他表示,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將加強懲罰性賠償司法解釋的解讀和貫徹,不斷完善懲罰性賠償的裁判規(guī)則,以最強威懾打擊嚴重侵權,以最實舉措落實嚴格保護,助力高質量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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