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廣網(wǎng)北京2月7日消息(記者費權)近日,“近200家企業(yè)注冊‘豬葛亮’商標或用作店名”引發(fā)社會熱議。諸葛亮后人發(fā)布聯(lián)合聲明維權,指出該行為系惡意攀附歷史名人、貶損先賢形象,要求相關主體注銷商標并變更名稱;相關部門也回應稱,可對爭議商標申請無效宣告。此事背后涉及商標注冊合規(guī)性、歷史文化符號保護等法律問題,央廣網(wǎng)采訪律師,厘清商業(yè)使用與法律邊界的核心要點。
北京知審律師事務所金杰律師從商標法角度分析,此類行為已涉嫌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結(jié)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五條,商標標志或者其構成要素可能對我國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屬于“其他不良影響”,而將文化領域公眾人物姓名相關標志申請注冊為商標,亦屬此類情形。
“諸葛亮作為家喻戶曉的歷史先賢,是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忠臣’與‘智者’的代表,其姓名具有極高的公眾辨識度和文化價值,‘豬葛亮’僅將‘諸’替換為‘豬’,字形、讀音高度近似,公眾極易產(chǎn)生關聯(lián)聯(lián)想,客觀上貶損了諸葛亮的正面文化形象,屬于‘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本就不應被核準注冊!苯鸾苎a充道,該條款保護的是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而非特定民事主體的私權。
金杰進一步表示,即便部分“豬葛亮”商標已成功注冊,相關方也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商標局若認定注冊存在惡意,可依法予以撤銷,使用“豬葛亮”作為企業(yè)名稱的,法理亦同。同時他也客觀指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條,死者的名譽權受保護的主體是其配偶、子女、父母等近親屬,諸葛亮逝世已超千年,其后人并非法律定義的“近親屬”,無法以名譽權受損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且諸葛亮后人若要在相關程序中證明自身身份,還需履行舉證義務,維權核心需聚焦于證明該商標使用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而非單純的家族私益。
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李澤瑞律師對此表示認同。他強調(diào),我國法律雖未禁止使用歷史人物名字注冊商標,但商業(yè)創(chuàng)意必須以尊重公序良俗、保護公共文化為前提。“豬葛亮”的使用方式將歷史先賢姓名低俗化,不僅傷害了公眾的民族文化情感,也破壞了傳統(tǒng)文化傳承的根基,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不良影響”的規(guī)定雖具有一定抽象性,但司法實踐中,對于這類明顯帶有不敬色彩、可能損害公共利益的使用,應依法嚴格限制,這也是保護歷史文化符號的應有之義。
兩位律師均表示,此次爭議的核心判定點,在于注冊使用“豬葛亮”是否具有主觀惡意,是否損害公共利益,以及擾亂正常的商標注冊秩序,有損于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對于市場主體而言,在商標注冊和商業(yè)命名時,應避開對知名歷史人物、文化符號的諧音篡改和惡意攀附,避免觸碰法律紅線,尤其是文化領域公眾人物的姓名相關標志,更應審慎使用,此前已有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駁回“常香玉”“老舍”等文化名人姓名相關商標注冊的案例,可為市場主體提供參考;而對于諸葛亮后人的維權行為,可向國家知識產(chǎn)權局商標局提交相關證據(jù),通過商標異議、無效宣告等行政程序主張權利,這也是目前最具針對性的維權路徑。相關部門也應加強對類似商標的審查力度,從源頭上遏制此類低俗營銷行為,平衡好商業(yè)創(chuàng)新與歷史文化保護的邊界。
目前,已有部分涉事企業(yè)表態(tài)將注銷公司或更名,諸葛亮后人也正著手向相關部門提交材料,啟動行政申訴程序。此次維權不僅關乎近200個爭議商標的存廢,更將為歷史文化符號的商業(yè)使用劃定清晰邊界——商業(yè)創(chuàng)新絕不能以貶損先賢、違背公序良俗為代價,這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對傳統(tǒng)文化的基本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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